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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农村能源行业自律公约
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农村能源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村能源行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维护客观有序、公开公正、公平合理的市场秩序,提高农村能源行业单位信誉度以及行业产品质量,维护农村能源行业单位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章程》,并在广泛征求协会会员意见的基础上,特制定《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农村能源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协会会员和相关农村能源行业单位。
第三条 本《公约》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方针,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协会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宣传和执行《公约》,推进农村能源行业自律建设,履行对《公约》执行情况的管理责任,为农村能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铺好基石。
第五条 协会会员和相关农村能源行业单位应严格遵守《公约》,加强农村能源行业自律建设,履行对《公约》执行情况的执行责任,为农村能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动力。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六条 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政策,承担社会责任,遵守行业道德,规范自身行为,自觉接受政府、行业、媒体、社会监督,自觉维护健康、有序、公平的市场秩序。弘扬正气,严格自律,共同抵制非法和不道德经营行为。追求企业、行业、消费者和社会的共赢。
第七条 遵守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坚持自主创新和依法获得权力,不以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受保护的知识产权和同行的商业秘密。抵制不正当方式获取竞争企业科技成果、专利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反对模仿、剽窃和侵权的不良行为。
第八条 遵守经营道德,信守合同、诚信经营、规范运作、友好互助、公平竞争、尊重同行、以诚相待、团结协作、追求文明经商。抵制弄虚作假、相互欺诈等经营行为,不以任何方式损害竞争对手、合作伙伴的商誉。
第九条 以不低于国家、行业的技术、质量和服务标准的要求,组织产品生产和提供售后服务,严把质量关,倡导工匠精神,追求客户满意。
第十条 提倡市场公平合理竞争,杜绝低价低质恶性竞争。不以低于成本或低于正常利润水平的价格销售。
第十一条 严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用虚假广告诱导、欺诈消费者,不提供不科学、不客观的消费信息。
第十二条 提倡企业内部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确保安全、清洁生产,减少生产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保证设备完好率,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杜绝一切安全隐患。不断改善劳动生产条件,努力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新型环保企业。
- 监管与处理
第十三条 协会理事会委托专业委员会,作为农村能源行业自律公约的宣传机构和调查评判机构。有权对会员单位和相关农村能源行业单位是否遵守《公约》进行监督检查,协会专业委员会应在理事会年度工作会议上汇报年度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协会专业委员会对违反《公约》的会员单位和相关农村能源行业单位,应做出相应处理。
1.会员单位有违反《公约》的行为,视其严重程度进行如下处理:口头警告,通报批评,拒绝其参加协会今后的一切活动,对情节严重者暂停会员资格直至除名。
2.相关农村能源行业单位有违反《公约》的行为,视其严重程度进行如下处理:拒绝其参加协会的一切活动,拒绝其加入协会,向有关管理部门反映其行为,对情节严重者协会有权配合相关执法机构,维护农村能源行业市场秩序。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公约》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