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科学技术成果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农村能源行业科学技术成果转化,规范农村能源行业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工作,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和《关于完善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科学技术成果是指由组织或个人完成的各类科学技术项目所产生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具备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等属性的新发现、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和新工艺等。

第三条  本办法中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是指按照委托者的要求,由协会聘请行业专家,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被评价科学技术成果进行审查与辨别,对其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可行性和应用前景等进行评价,并做出相应结论。

 

第二章  评价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评价的范围包括协会会员单位所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同时服务于社会其他单位。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学技术成果评价主要针对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三种类型进行评价。

应用技术成果主要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和促进社会公益事业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后续试验和应用推广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产品及技术标准等,包括可以独立应用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和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又分为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和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

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以及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软科学研究报告和著作等。软科学研究成果应具有创造性,对国民经济发展及国家、部门、地区和行业的决策和实际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第六条  下列科学技术成果不组织评价: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学技术成果,而未经依法审查确认的。

(二)已由其他全国性组织和机构评价过的科学技术成果;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科学技术成果。

(四)提供虚假情况或不能提供评价所需材料的科学技术成果;

(五)涉及国家秘密的科学技术成果;

(六)与农村能源行业不相关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七条  科学技术成果评价的主要内容是:

(一)技术创新程度、技术指标先进程度;

(二)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

(三)成果的重现性和成熟程度;

(四)成果应用价值与效果;

(五)取得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六)进一步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七)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三章  管理及评价组织

第八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管理与组织评价活动。也可根据科学技术成果的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委托协会专委会主持评价,受委托的专委会不得与被评价的成果有任何关联。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日常事务管理;

(二)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

(三)组织申请、评价、宣传等有关活动;

(四)建立与完善相关制度;

(五)审定评价结论;

(六)出具评价报告;

(七)处理重大问题和异议。

第九条  协会下设评价专家库。评价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价工作小组,其中组长1人,组员若干,遵守回避原则,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进行科学技术成果的评价工作;

(二)出具评价结论;

(三)协助秘书处处理重大问题与异议。

 

第四章  申请

第十条  科学技术成果评价采取自愿申请的方式。主体应是完成科学技术成果的个人或单位,多家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组织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个人或单位需填制《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科学技术成果评价申报表》(附件1),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应用技术成果 

1)研制报告  主要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技术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已推广应用及取得的效益情况,对社会经济发展和行业科技进步的意义、进一步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内容;

2)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

3)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4)国内外相关技术发展的背景材料,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结论的参考文献;

5)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业审批文件;

6)缴纳国税、地税的税务证明或推广应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环境生态效益证明;

7)用户应用证明;

8)协会认为评价所必需的其他技术资料。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 

1)研究报告;

2)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著作;

3)论文(论著)被收录和被他人论文(论著)正面引用证明;

4)实际应用或采纳单位出具的证明;

5)评价机构认为评价所必需的其他技术资料。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会同协会有关专委会在收到评价申请后的十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评价,并发受理函告知申请委托方。

第十三条  形式审查合格后,组建评价工作小组研究评价实施方案,在受理函发送后的十五日内与申请委托方沟通评价实施细节。 

第十四条  协会根据科学技术成果的特点,选择下列评价形式:

(一)现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或需要经过答辩和讨论才能做出评价的科学技术成果,由行业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学技术成果进行技术资料审查、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做出评价;

(二)会议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答辩和讨论即可做出评价的科学技术成果,由行业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做出评价。

第十五条  评价工作小组确定被评价科学技术成果的总体水平,做出评价结论,签署评价意见,报协会秘书处或受委托专委会核审,形成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协会秘书处对核审通过的评价成果备案,对科学技术成果评价的有关材料归档。

第十七条  经评价通过的科学技术成果,由协会颁发《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科学技术成果评价证书》。

 

第六章 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评价报告是评价机构以书面形式就评价工作及其结论向评价委托方做出的正式陈述。 

第十九条  评价报告应当有协会负责人和评价专家的签字,加盖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公章,同时对评价报告的每一页跨页盖骑缝章。

第二十条  评价结论

(一)评价结论应根据评价成果的技术资料,在综合评价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做出;

(二)对于评价的指标,应写明被评价成果实际达到的技术水平;

(三)对于评价指标对比分析,既要写明评价成果实际达到的水平,也要写明比较委托方(如国内外最新相关技术)达到的水平;

(四)评价结论可分为分项结论和综合结论。对于评价委托方要求给出评价综合结论的,评价报告中应当明确给出;

(五)评价结论属咨询意见,供使用者参考。依据评价结论做出的决策行为,其后果由行为决策者承担;

 

第七章  费用

第二十一条  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科学技术成果评价为有偿服务,本着非营利的原则,协会收取评价服务费2万元/项,用于在评价过程中产生的组织工作成本。

第二十二条  协会会员根据会员权益享受优惠价格,副会长单位1.7万元/项,理事单位1.8万元/项,会员单位1.9万元/项,除此之外协会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评价工作所需的其他费用(包括会议费、专家咨询费、测试费、专家差旅费等)由申请委托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  “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是协会唯一合法的收款账户。

 

第八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窃取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在评价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协会立即中止评价,已经完成评价的予以撤销,并不归还一切已产生的费用,同时在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官网公布。已经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协会将通报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主持评价部门在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协会给予内部处罚,取消其今后主持评价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参加评价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违背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故意做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协会视情节予以批评、通报直至从专家库中除名。

 

第九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须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