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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建设,更好地服务会员,团结带领农村能源行业工作者,促进农村能源行业进步,根据《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三条 经批准入会的会员按规定履行和享有相应的义务和权利。
第二章 入会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从事农村能源建设领域的技术开发、产品制造、工程施工、市场营销等企业;
(二)从事农村能源建设领域研究、推广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企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经相关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交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协会办事秘书处批准备案;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九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 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二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会费
第十三条 会费的管理与使用须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协会财务管理制度。会费收支工作均由协会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单独设立账册,由财务人员负责管理。各专业委员会所需的工作经费在所交纳的会费中按50%比例支取。
协会财务部门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接受协会会员的监督以及主管部门的审计和检查。
第十四条 会费标准
(一)会员1000元/年
(二)理事3000元/年
(三)副会长20000元/年
(四)会长30000元/年
第十五条 协会会费每两年缴纳一次,会费通过银行汇款或其他方式进行缴纳,由协会出具会费专用发票。
第五章 会员发展
第十六条 会员的发展与管理由协会统一负责,办事机构统筹考虑会员服务方式和手段。协会所属分支机构应积极发展会员,并为会员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七条 协会向会员颁发统一制作的会员证书。会员证书只作为会员身份证明,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凡严重违反协会《章程》、败坏协会声誉并造成严重后果,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会员,经理事会同意,予以除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